“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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