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滦县看守所。
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出于好奇心从网上下载了两个淫秽色情视频。
之后张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51×××99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一个网名叫“XX”的QQ群里,该群内有成员453人。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传播的淫秽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出于好奇心从网上下载两个淫秽色情视频。
之后张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51×××99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一个网名叫“XX”的QQ群里,该群内共有成员453人。
经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鉴定,被告人张某上传到“XX”QQ群内的两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XX证言,滦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滦公(网安)勘(2015)1号远程勘验笔录,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滦公鉴字(2015)第1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视频文件截图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综合查询系统信息,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手机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张某,农民。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滦县看守所。
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出于好奇心从网上下载了两个淫秽色情视频。
之后张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51×××99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一个网名叫“XX”的QQ群里,该群内有成员453人。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传播的淫秽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出于好奇心从网上下载两个淫秽色情视频。
之后张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51×××99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一个网名叫“XX”的QQ群里,该群内共有成员453人。
经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鉴定,被告人张某上传到“XX”QQ群内的两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XX证言,滦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滦公(网安)勘(2015)1号远程勘验笔录,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滦公鉴字(2015)第1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视频文件截图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综合查询系统信息,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手机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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