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2018-02-08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滦县看守所
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出于好奇心从网上下载了两个淫秽色情视频。
之后张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51×××99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一个网名叫“XX”的QQ群里,该群内有成员453人。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传播的淫秽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出于好奇心从网上下载两个淫秽色情视频。
之后张某通过自己的QQ账号51×××99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一个网名叫“XX”的QQ群里,该群内共有成员453人。
经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查鉴定,被告人张某上传到“XX”QQ群内的两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张XX证言,滦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滦公(网安)勘(2015)1号远程勘验笔录,滦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滦公鉴字(2015)第1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视频文件截图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综合查询系统信息,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手机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关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