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起诉决定书

2018-02-0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刑不诉〔2017〕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11月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西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二人于2015年10月份,从程某某、张某某、赵某丙等人手中大量收购被盗猫并出售,从中获利。办案民警在抓获现场扣押家猫460只,经临西县价格鉴证中心鉴定,460只猫价值人民币11500元。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扣押家猫、托运单据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西县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游盗窃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致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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