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6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蒙古族, 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和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由和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移送和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静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2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6年11月18日、2017年2月6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6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月11日补查重报;2017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某骑着红色****牌(牌照为新M******)摩托车在****牧场****胡尔口碰到巴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5岁)在马路边挡车。巴某某让乔某某将其带到XXX桥。乔某某将巴某某带到XXX桥,巴某某从商店买了一瓶白酒,后把马鞍和衣物放在XX家。乔某某带着巴某某骑着摩托车继续前行,在路上二人将一瓶白酒喝完,随后二人又买了一瓶白酒、两瓶啤酒。当二人骑着摩托车走到XX口上坡时,摩托车侧翻,二人倒地。乔某某酒后持自己平时所使用的黄色折叠小刀将巴某某颈部及身体多处猛刺数刀。遂后乔某某准备将摩托车扶起,但未能扶起,便叫路过此地的卡某某与他一起推摩托车,卡某某看见巴某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此时,娜某某叫卡某某回家,卡某某与娜某某离开。2016年7月28日14时许,乔某某在XXXX镇一家饭馆吃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巴某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切割颈部致颈外动脉断裂和右侧静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杀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某某,男,蒙古族, 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和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由和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移送和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静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2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6年11月18日、2017年2月6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6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月11日补查重报;2017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某骑着红色****牌(牌照为新M******)摩托车在****牧场****胡尔口碰到巴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5岁)在马路边挡车。巴某某让乔某某将其带到XXX桥。乔某某将巴某某带到XXX桥,巴某某从商店买了一瓶白酒,后把马鞍和衣物放在XX家。乔某某带着巴某某骑着摩托车继续前行,在路上二人将一瓶白酒喝完,随后二人又买了一瓶白酒、两瓶啤酒。当二人骑着摩托车走到XX口上坡时,摩托车侧翻,二人倒地。乔某某酒后持自己平时所使用的黄色折叠小刀将巴某某颈部及身体多处猛刺数刀。遂后乔某某准备将摩托车扶起,但未能扶起,便叫路过此地的卡某某与他一起推摩托车,卡某某看见巴某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此时,娜某某叫卡某某回家,卡某某与娜某某离开。2016年7月28日14时许,乔某某在XXXX镇一家饭馆吃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巴某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切割颈部致颈外动脉断裂和右侧静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杀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乔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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