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石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的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组织卖淫罪发表一下意见:
(一)本案中,石某成立的公司不构成集团犯罪
1.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有固定组织、有计划的实施严重犯罪,尤其是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如反革命集团、走私集团、拐卖人口集团、抢劫集团、贩毒集团等。犯罪集团的特征为:“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罪”。但是从本案来看,石某成立公司之初主观目的是为了正规经营洗浴,但因为生意亏损,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才有了组织卖淫的想法。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但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犯罪动机是公司成立后形成。
2.并非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践中,以公司作为犯罪的比比皆是,比如部分非吸公司,诈骗公司,均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但是也未被认定为犯罪集团。
3.所有的组织卖淫犯罪,各犯罪嫌疑人之间都有具体的分工,不能因为有财务,有公关,有采购等而视为其组织结构固定,将其作为一个犯罪集团。
(二)本案中,指控的金额中,包含了合法收入部分,应该将合法收入扣除。
从现有证据及庭审发问可知,洗浴中心除了实施了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外,还有大量的合法经营收入,这些收入不属于是违法收入,不应当计入违法金额中,从审计报告可知,审计项目中,将以上合法收入均计入了净收入中,这样的统计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
(三)指控次数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从现有证据来看,起诉书认定次数的主要依据是缴款单、营业日报表和部分消费单,辩护人认为,这次单据只能反映客户消费情况及公司营运情况,但不能证明买因嫖娼的次数情况。辩护人在之前已强调,本案中,存在合法收入的情况,并且将合法收入都是分到各类型的收入和消费中,与卖淫消费混在在一起的,在缴款单、营业日报表和部分消费单中有合法的消费,不能全部视为卖淫嫖娼的次数。
2.无卖淫小姐和嫖客供述的相互印证,不能一次证明客户的消费系卖淫收入,也肯能存在没有点了小姐,没有实施性交易的可能性,所以,指控卖淫嫖娼次数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石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本案的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组织卖淫罪发表一下意见:
(一)本案中,石某成立的公司不构成集团犯罪
1.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有固定组织、有计划的实施严重犯罪,尤其是实施一些暴力型犯罪,如反革命集团、走私集团、拐卖人口集团、抢劫集团、贩毒集团等。犯罪集团的特征为:“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罪”。但是从本案来看,石某成立公司之初主观目的是为了正规经营洗浴,但因为生意亏损,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才有了组织卖淫的想法。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但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犯罪动机是公司成立后形成。
2.并非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践中,以公司作为犯罪的比比皆是,比如部分非吸公司,诈骗公司,均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但是也未被认定为犯罪集团。
3.所有的组织卖淫犯罪,各犯罪嫌疑人之间都有具体的分工,不能因为有财务,有公关,有采购等而视为其组织结构固定,将其作为一个犯罪集团。
(二)本案中,指控的金额中,包含了合法收入部分,应该将合法收入扣除。
从现有证据及庭审发问可知,洗浴中心除了实施了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外,还有大量的合法经营收入,这些收入不属于是违法收入,不应当计入违法金额中,从审计报告可知,审计项目中,将以上合法收入均计入了净收入中,这样的统计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
(三)指控次数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从现有证据来看,起诉书认定次数的主要依据是缴款单、营业日报表和部分消费单,辩护人认为,这次单据只能反映客户消费情况及公司营运情况,但不能证明买因嫖娼的次数情况。辩护人在之前已强调,本案中,存在合法收入的情况,并且将合法收入都是分到各类型的收入和消费中,与卖淫消费混在在一起的,在缴款单、营业日报表和部分消费单中有合法的消费,不能全部视为卖淫嫖娼的次数。
2.无卖淫小姐和嫖客供述的相互印证,不能一次证明客户的消费系卖淫收入,也肯能存在没有点了小姐,没有实施性交易的可能性,所以,指控卖淫嫖娼次数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上一篇: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词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石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及行贿罪一案辩护词2
- · 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词
- · 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一审辩护词3
- · 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一审辩护词2
- · 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一审辩护词1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