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强奸罪,委托智豪律师辩护终从轻处罚

2018-03-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年*月*日被XX市公安局A区分局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XX市B区看守所。根据律师会见中以及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案件情况,201*年*月*日王某在其家中意图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张某未明显反抗,后因发展不顺利两人未成功发生关系。张某离开王某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XX市公安局A区分局以王某涉嫌强奸罪将其拘留。
二、接受委托
王某家属得知消息后经亲友极力推荐,当日即赶赴XX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案情及相关办案程序。经本所律师为其逐一解疑后,王某家属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于当日即签订了委托书。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赶赴看守所会见王某,并与承办民警联系了解案情。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根据会见王某及从承办民警了解的相关案情,制作详细的PPT文档,就王某是否构成犯罪、讯问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团队讨论过程中,所内律师对该案的观点不尽一致,经过长达四十分钟的激烈讨论,对于智豪律师提交的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关于该案的定性方面,综合全案事发地点、时间,案发后双方的态度及双方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律师团队指出根据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辩护人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结合团队讨论的结果,整理出初步的辩护思路,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从张某在整个案发中的态度及案后报案时机的选择等行为可看出,王某没有对“被害人”张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更未违背张某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缺乏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王某与张某两人关系密切,王某缺乏强奸张某的犯罪动机。
第三,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存在疑问,不应将其作为审查逮捕必要性或者定罪的依据。
智豪律师基于以上几点书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法律意见书,分别于侦查阶段和审查批捕阶段提交至XX市公安局A区分局和XX市C区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展开沟通、交流意见。基于智豪所认真负责的办案机制及本案的特殊性,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会见王某十次,王某对于智豪律师的积极会见及信件问候表示感动不已。
五、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从轻处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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