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偷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相对独立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偷税罪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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