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依法出庭,为明某某进行辩护。鉴于当事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辩护中,辩护人本着被告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认罪认罚特有的程序,结合多次集体讨论的团队成果,为明某某辩护。并提出下列观点:
一、明某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端正;
三、明某某不具人身危险性;
四、明某某家庭情况及其特殊,可酌情考虑缓刑。
本案未进行当庭宣判,智豪律师正在为此案积极奔走。
一、明某某并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端正;
三、明某某不具人身危险性;
四、明某某家庭情况及其特殊,可酌情考虑缓刑。
本案未进行当庭宣判,智豪律师正在为此案积极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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