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现已废止)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规定的认定标准,即将三次以上(包括本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我们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实践中,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政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不能“唯数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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