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本市意见》)中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是指: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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