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辩护词1

2018-01-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温某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温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温某提供辩护。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辩护人的总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该案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不同,温某将所得金额均用于合法经营,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金额,涉案情节轻微,本案的危害性整体较小,应当从宽处罚。此外,温某具有自首等多个减轻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整体上符合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法官综合考虑,对温某判处缓刑。   
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一、该案某公司属于合法注册的公司,成立宗旨在于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中介服务,符合个体网络借贷机构的中介性质,与其他典型的非吸案件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
2015年7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第八条详细介绍相关借贷内容,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在网络借贷已经被上述多部门给予认可并鼓励的背景下,具有与此性质完全一致的重庆A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进行借贷双方的居间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并达成撮合服务,同样应当得以认可,整体仍然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证据卷中毛某、陈某某、何某等借款人的询问笔录及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均能证明AA公司为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提供中介服务。尽管其现在涉嫌犯罪,但是这一特定的现实背景与行为方式,却与其他非吸公司具有实质性的差异。
此外,提请法院注意的是AA公司在为出资人提供信息咨询的过程中,会有“风控”人员去核实客户贷款的抵押物是否真实,且出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有较大的选择自由,经营流程符合我国现如今针对民间借贷的具体政策方针。正是基于AA居间服务的目的,恳请法官考虑到本案与其他非吸案件的差异性,在本案的量刑层面予以最大程度的从宽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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