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判多少年

2018-01-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玩忽职守罪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判多少年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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