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赔偿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原告人戴某左眼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属X级伤残,左眼低视力1级,属X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戴某为此自行垫付医疗费15880.8 元,鉴定费245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后续医疗费需3000元,因伤残等级所需残疾赔偿金:21031元(2016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2=841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031×5÷7=15022.14元,误工费150000元,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3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以上共计315476.94元。上述赔偿金额有病历资料、医药费专用发票、出院记录、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中以下费用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
1、 医疗费:15880.8元;
2、 鉴定费:950(损伤程度鉴定)+1500(伤残等级鉴定)=2450元;
3、 残疾赔偿金:21031×20×10%×2=84124元
4、 后续医疗费:3000元
5、 被扶养人生活费:
戴某之母85岁:21031元×5年÷7=15022.14元;
6、 误工费:150000元
7、 护理费:5000元
8、 营养费:30000元
9、 交通费:10000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315476.94元。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索赔事项于法有据,望贵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为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原告人戴某左眼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属X级伤残,左眼低视力1级,属X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戴某为此自行垫付医疗费15880.8 元,鉴定费245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后续医疗费需3000元,因伤残等级所需残疾赔偿金:21031元(2016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2=841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031×5÷7=15022.14元,误工费150000元,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3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以上共计315476.94元。上述赔偿金额有病历资料、医药费专用发票、出院记录、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中以下费用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
1、 医疗费:15880.8元;
2、 鉴定费:950(损伤程度鉴定)+1500(伤残等级鉴定)=2450元;
3、 残疾赔偿金:21031×20×10%×2=84124元
4、 后续医疗费:3000元
5、 被扶养人生活费:
戴某之母85岁:21031元×5年÷7=15022.14元;
6、 误工费:150000元
7、 护理费:5000元
8、 营养费:30000元
9、 交通费:10000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315476.94元。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索赔事项于法有据,望贵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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