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辩护词1

2018-01-1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家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马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敬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材料,予以采纳。
就定罪部分,起诉书指控马某在200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重庆市某管理处副处长、重庆市XX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文某、闫某、彭某承揽工程,并在相关施工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行贿人文某、闫某、彭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1万元,港币2.5万元,鉴于马某本人对罪名及涉案金额均无没有争议,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对起诉书载明的定罪部分亦无异议。
就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马某具有自首情节
(一)马某系自动投案,而非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某分院职侦局出具的马某到案经过载明(证据材料略),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马某在前往纪委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辩护人认为,马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而非起诉书载明的系被抓获归案。
(二)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在不到24小时的时间内,马某主动交待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从供述的及时性及节约司法机关资源的方面来看,均应认定马某满足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的要件。
此外,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证据材料显示,从马某交代的时间对比来看,行贿人供述主要行贿金额的时间均晚于马某供述自己全部受贿金额的时间。在此基础上,在案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司法机关在马某主动交代前即掌握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因此应当认定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6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5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4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3
·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2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