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某家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作为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中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了解案情后,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法庭对其做出定罪但免除处罚的判决。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定罪事实方面
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蒋某伪造了BB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蔡某手章以及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并据此认为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人认为,蒋某虽构成本罪,但蔡某手章和AA公司委员会的印章均不能成为本罪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具体理由在于:
一、涉案的蔡某手章并非公司印章,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即使蒋某伪造了该手章,也不应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
伪造公司印章罪,要求犯罪对象系公司印章,而蔡某手章显然只是个人印章而并非公司印章,故并非本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即使认定蒋某伪造了该手章,这一行为也并非犯罪行为,不能据此指控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更不能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亦不应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系伪造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情况说明》,提到AA建设有限公司党办主任李某证实该印章只有1枚,且由其保管,并试图据此《情况说明》来认定该公章系伪造。
但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中缺乏对该公章的鉴定文书,仅仅凭借该《情况说明》及蒋某的供述,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该公章系伪造。
因而,该无法确定该公章系伪造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蒋某伪造了“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印章。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蒋某家属委托,指派智豪律师作为蒋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中蒋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了解案情后,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蒋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法庭对其做出定罪但免除处罚的判决。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定罪事实方面
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蒋某伪造了BB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蔡某手章以及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并据此认为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人认为,蒋某虽构成本罪,但蔡某手章和AA公司委员会的印章均不能成为本罪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具体理由在于:
一、涉案的蔡某手章并非公司印章,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即使蒋某伪造了该手章,也不应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
伪造公司印章罪,要求犯罪对象系公司印章,而蔡某手章显然只是个人印章而并非公司印章,故并非本罪的犯罪对象。那么,即使认定蒋某伪造了该手章,这一行为也并非犯罪行为,不能据此指控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更不能进入刑法评价的范畴,亦不应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系伪造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示了《情况说明》,提到AA建设有限公司党办主任李某证实该印章只有1枚,且由其保管,并试图据此《情况说明》来认定该公章系伪造。
但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中缺乏对该公章的鉴定文书,仅仅凭借该《情况说明》及蒋某的供述,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该公章系伪造。
因而,该无法确定该公章系伪造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蒋某伪造了“AA建设有限公司委员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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