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1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58********,汉族,初中肄业,资阳市**宝**镇**村支部书记,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镇**村12社,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房**单元**楼。2014年12月8日因本案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7、8月份的时候,宝台镇拱城村5社村民李某乙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说,自己愿意出5万元钱,请李某甲帮忙去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家的门面能补偿得好一点,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刘某某并转达了李某乙的意思,刘某某表示同意并为李某乙争取到了门面补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李某乙觉得补偿比较满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5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之后,李某乙为感谢李某甲,在李某甲租住房内送给李某甲1万元现金。
2、2010年11月,宝台镇拱城村9社村民黄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说,自己愿意出5万元钱,请李某甲帮忙去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家的房屋和门面补偿得好一点,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刘某某并转达了黄某某的意思,刘某某表示同意并为黄某某争取到了较好的房屋和门面补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觉得补偿比较满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5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之后,黄某某为感谢李某甲,在李某甲租住房内送给李某甲5千元现金。
3、2010年11月,宝台镇拱城村10社村民庞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说,自己愿意出5万元钱,请李某甲帮忙去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家的房屋和门面补偿得好一点,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刘某某并转达了庞某某的意思,刘某某表示同意并为庞某某争取到了较好的房屋和门面补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庞某某觉得补偿比较满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5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之后,庞某某为感谢李某甲,在李某甲租住房内送给李某甲5千元现金。
4、2O10年11月,宝台镇拱城村1l社村民易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说,自己愿意出点钱,请李某甲帮忙去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家的房屋补偿得好一点,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刘某某,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李某甲直接对易某甲说你就直接给刘某某2万元。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易某甲觉得补偿比较满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2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
5、2010年11月,宝台镇拱城村11社村民易某乙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说,自己愿意出2万元钱,请李某甲帮忙去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家的房屋补偿得好一点,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刘某某并转达了易某乙的意思,刘某某表示同意并为易某乙争取到了较好的房屋补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易某乙觉得补偿比较满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2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
6、2010年12月,宝台镇拱城村12社村民吴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说,自己愿意出5万元钱,请李某甲帮忙去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家手续不完善的房屋能够得到安置补偿,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刘某某并转达了吴某某的意思,刘某某表示同意并将吴某某家手续不完善的房屋视为合法给予补偿。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吴某某觉得补偿比较满意,便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5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
7、2010年11月,宝台镇拱城村11社村民罗某某在与拆迁科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协议时,因刘某某将罗某某的一些违章建设的房屋面积拿了一部分按照视为合法面积来进行赔偿,在协议签订后,罗某某准备送给刘某某现金2万元,刘某某让罗某某拿给被告人李某甲,后罗某某在李某甲租住房内拿给李某甲2万元现金,让李某甲转交给刘某某。
8、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女儿李某丙希望自己家手续不完善的房屋能够得到安置补偿,便拿了5万元钱给李某甲,让其找拆迁科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偿,后李某甲找到拆迁科的徐某某,并分两次将李某丙拿给他的5万元钱在徐某某办公室转送给徐某某。之后徐某某表示同意并为李某丙家的房屋争取到了视为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被告人李某甲接本院反贪局通知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非法所得2万元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接本院反贪部门通知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在彬
2015年3月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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