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4月9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6日以十检侦指【2016】12号指定管辖函指定我院查处,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2016年10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因陈某某(已判刑)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为打探案情并,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陈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与时任看守所民警秦某某(已判刑)认识,张某某分两次共交给吴某某5万元请吴某某转交给秦某某,后吴某某分四次送给秦某某1.33万元人民币。
2012年年底至2013年初,为了帮助陈某某办假立功材料,吴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张某某与时任十堰市看守所民警柯某某(另案处理)认识,随后柯某某联系吴某某和张某某,由张某某为柯某某支付其房屋装修建材款28000余元;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由吴某某经手为柯某某办了5000元钱的加油卡一张;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吴某某同张某某一起在十堰市人民路大本营娱乐城门口送给柯某某5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均实际由张某某支付,事后,柯某某帮助张某某为陈某某办理了假立功材料,后该立功未被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胜洋
2017年1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4月9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6日以十检侦指【2016】12号指定管辖函指定我院查处,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2016年10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因陈某某(已判刑)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为打探案情并,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陈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与时任看守所民警秦某某(已判刑)认识,张某某分两次共交给吴某某5万元请吴某某转交给秦某某,后吴某某分四次送给秦某某1.33万元人民币。
2012年年底至2013年初,为了帮助陈某某办假立功材料,吴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张某某与时任十堰市看守所民警柯某某(另案处理)认识,随后柯某某联系吴某某和张某某,由张某某为柯某某支付其房屋装修建材款28000余元;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由吴某某经手为柯某某办了5000元钱的加油卡一张;于2013年年初的一天,吴某某同张某某一起在十堰市人民路大本营娱乐城门口送给柯某某5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均实际由张某某支付,事后,柯某某帮助张某某为陈某某办理了假立功材料,后该立功未被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胜洋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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