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1

2018-01-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X本人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阅卷,和今天的庭审,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对刘XX涉嫌的罪名和诈骗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刘XX存在自首、立功、初犯、愿意退赃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刘XX参与诈骗时间短,诈骗金额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一方面,从本案的实行行为来看,刘XX涉案的时间较短,本案的涉案公司是于2015年年初即创立并开展诈骗,但刘XX是在2015年11月份才到公司的,截止案发也仅仅有三、四个月时间,且其在公司并非一直在从事电话诈骗,而是不经常来公司,即使来公司也常常在电脑上逛淘宝或做些与诈骗无关的事情。因而,辩护人认为,刘XX介入本案的时间不长,从事诈骗的行为较少。
另一方面,从本案的诈骗金额和获利来看,刘XX在本案中,公司并未给其发过工资,其也仅诈骗了1万余元,诈骗金额和获利与他人相比均较少。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XX在本案中参与时间短,诈骗金额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刘XX系自首,且自首程度大,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起诉书对此也予以确认,辩护人在此不再赘述。但辩护人想要强调的是,刘XX于2016年某月17日接到某某县公安机关B警官电话,要求其投案自首。接到电话通知后,刘XX就立即赶往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自首程度较大,悔罪表现明显。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刘XX自首程度大,诈骗金额较大,犯罪情节也较轻,可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刘XX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四人,具有明显的立功表现,可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而根据被告人刘XX向辩护人的陈述,以及其在庭审中的供述表明,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X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谢某某、吕XX、王某某、许某某四人,立功表现突出。
具体而言,首先,在公安机关尚未抓获同案犯谢某某和许某某时,刘XX向侦查人员A警官提供了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才使得公安机关得以及时将二人抓获。必须强调的是,本案的作案手法是通过虚构自己的名字、身份进行电话诈骗,很多嫌疑人即使在涉案公司也一直隐瞒真实信息,换言之,如果没有刘XX向公安机关提供谢某某和许某某的身份信息,本案必然将花费更大的司法成本才能将该二人抓获。
其次,在协助抓获同案犯王某某方面,刘XX不仅提供了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向侦查人员B警官提供了王某某父母在上海的餐馆具体位置,帮助侦查机关到上海后能够及时的联系到王某某父母,并使王某某顺利归案。
最后,在协助抓获同案犯吕XX方面,刘XX同样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吕XX的车牌号,并告知侦查机关吕XX男朋友文M手机中有吕XX家人的联系方式,为吕XX及时顺利到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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