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张某所说,银行卡平时放在刘某处保管,只有套现时才由张某使用。辩护人认为,这不是事实。(1)这仅是张某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印证。(2)这也不符合常情常理。诈骗活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获取钱财,如果银行卡平时都由刘某保管,那么他在诈骗款到账需要取钱的时候是不太可能将银行卡单独交给张某,由张某取款的,难道刘某就不怕钱被张某全部卷走吗?(3)这与客观证据不符。张某供述他在2016年10月份,在广西河池一个农业银行ATM机器上取过两万元,每次取5000元钱。该事实可以通过调取ATM监控查实。既然张某能够在套现之外还能取款,就可以证明银行卡平时并不是放在刘某处保管的。
3.谁获利较多。本案中,张某与刘某都供述二人约定平分犯罪所得,但真实情况二人是否平分并不确定。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说明,刘某所得较少。(1)张某负责联系刷卡套现,在支付多少比例手续费方面,刘某只能相信张某。(2)刘某供述,POS机刷卡套现会被收取12%的手续费。这个情况只能是张某告诉刘某的。(3)邓某供述,张某给了他与李某百分之十的提成。根据以上证据,张某可以将多出来的百分之二提成私吞,显然其犯罪所得较多。
二、刘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起诉书予以认定,辩护人不再赘述。
三、刘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四、刘某无犯罪前科。根据刘某所述,在他的家乡广西省XX县,从事类似诈骗活动的人不在少数。刘某耳濡目染,为改善家庭生活而向他人学习诈骗方法,走上了错误的犯罪道路。但归根到底,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与其它实施“民族资产诈骗”模式的犯罪分子相比,他与张某商量的每人诈骗128元对每个被害人的影响也较小,不至于引起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或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刘某从轻处罚。
3.谁获利较多。本案中,张某与刘某都供述二人约定平分犯罪所得,但真实情况二人是否平分并不确定。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说明,刘某所得较少。(1)张某负责联系刷卡套现,在支付多少比例手续费方面,刘某只能相信张某。(2)刘某供述,POS机刷卡套现会被收取12%的手续费。这个情况只能是张某告诉刘某的。(3)邓某供述,张某给了他与李某百分之十的提成。根据以上证据,张某可以将多出来的百分之二提成私吞,显然其犯罪所得较多。
二、刘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起诉书予以认定,辩护人不再赘述。
三、刘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四、刘某无犯罪前科。根据刘某所述,在他的家乡广西省XX县,从事类似诈骗活动的人不在少数。刘某耳濡目染,为改善家庭生活而向他人学习诈骗方法,走上了错误的犯罪道路。但归根到底,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与其它实施“民族资产诈骗”模式的犯罪分子相比,他与张某商量的每人诈骗128元对每个被害人的影响也较小,不至于引起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或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刘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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