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2

2018-01-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三、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辩护人在与李某某见面时,他时常流下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改过自新,永远不再触犯法律,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诚恳,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本案已经带给他刻骨铭心的教训,对他的未来人生具有重大启发意义与指导价值。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李某某认罪态度特别好,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对检察人员及合议庭发问的回答没有丝毫的虚假成分,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7款规定,即“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0款规定“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五、李某某愿意退还全部赃款且交纳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辩护人表明,愿意接受法院的公正审判,积极退还所有赃款,并且交纳罚金。
六、本案其他应当考虑的情况
   对本案的定罪量刑,还应综合XX公司非法集资案中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李XX在本案中作为总经理助理,负责日常公司的管理,在明知道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具体负责下列工作,其地位比李某某更高,作用更大:
1.XX公司吸收的资金一半或一半以上进入李XX的私人账户,负责投资钱款的提现和资金转账;
2.投资者合同签订后,由李XX登记备案;
3.完成其他部门的经理工作
4.监督业务员工作;
5.召集公司开会;
6.传达常某某的指示。
辩护人认为虽然有关李XX的犯罪事实并不影响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不考虑这些事实而对李某某处罚过于严厉,则又有违刑法第四条“平等适用刑法”和第五条“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具备自首、认罪、悔罪、初犯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对李某某做出定罪免处的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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