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 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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