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罪数形态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补充性罪名,其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交织。只有在无法查到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来源、去向和用途时,才单独地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该罪与其他相关之罪的关系,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是至关重要的。
1、非法持有枪支与持枪抢劫的罪数形态
实践中,行为人先持有枪支,然后携带枪支进行抢劫,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笔者主张按牵连犯处理较为合理。持枪抢劫并不是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是继续犯,在实施抢劫前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在已构成继续犯基础上,再次构成其他罪名的,不能因持枪抢劫影响抢劫罪的罪数形态。持枪抢劫中的“持”与非法持有枪支中的“持有”的基本涵义不相同,外延各异。非法“持有”枪支的“持有”并不要求行为人随时携带枪支;而持枪抢劫的“持”则要求行为人配带或者非法配带枪支,而随时转为现实的“暴力”。所以,非法持有枪支与持枪抢劫的牵连,并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根据牵连犯的理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就可能在抢劫罪加重犯的基础上适当的从重处罚。准领域有三种主要观点或曰三个发展阶段:故意标准、过失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笔者认为,美国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主观标准的发展阶段是与其托管人制度的发展分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多为法定的竞业禁止。我国关于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前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仍以商法典、公司法等规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典型。但是,么还有遵守公司内部规则,并在违反规则时接受处罚的义务? 公司为什么拥有制定规则来约束与它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个人,并给予处罚的权力? 这就需要回答公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不开的。英美法系国家凭借高度发达、完善的信托制度,将财产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补充性罪名,其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交织。只有在无法查到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来源、去向和用途时,才单独地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该罪与其他相关之罪的关系,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是至关重要的。
1、非法持有枪支与持枪抢劫的罪数形态
实践中,行为人先持有枪支,然后携带枪支进行抢劫,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笔者主张按牵连犯处理较为合理。持枪抢劫并不是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是继续犯,在实施抢劫前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在已构成继续犯基础上,再次构成其他罪名的,不能因持枪抢劫影响抢劫罪的罪数形态。持枪抢劫中的“持”与非法持有枪支中的“持有”的基本涵义不相同,外延各异。非法“持有”枪支的“持有”并不要求行为人随时携带枪支;而持枪抢劫的“持”则要求行为人配带或者非法配带枪支,而随时转为现实的“暴力”。所以,非法持有枪支与持枪抢劫的牵连,并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根据牵连犯的理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就可能在抢劫罪加重犯的基础上适当的从重处罚。准领域有三种主要观点或曰三个发展阶段:故意标准、过失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笔者认为,美国的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主观标准的发展阶段是与其托管人制度的发展分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多为法定的竞业禁止。我国关于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前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仍以商法典、公司法等规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典型。但是,么还有遵守公司内部规则,并在违反规则时接受处罚的义务? 公司为什么拥有制定规则来约束与它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个人,并给予处罚的权力? 这就需要回答公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不开的。英美法系国家凭借高度发达、完善的信托制度,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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