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反前述规定的,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有关情况,接受调查,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主动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逾期不交或拒不交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拾获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于立即报告并查证属实的或者立即上交的公民,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线索,凡举报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弹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钢珠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弹药。
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爆炸装置、发射药等各类爆炸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全面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外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三条 对举报的线索已核实、侦破案件的,要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捣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杀人、绑架、强奸、抢劫、伤害、制贩毒、寻衅滋事案件等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仿真枪10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制式炸药500克、黑火药或者烟火药1000克、雷管10发、导火索或导爆索20米、手榴弹或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八)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奖励经费原则上由各级公安机关统筹解决,由具体接受举报的单位负责兑现奖励,省厅视情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经费补助。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具体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反前述规定的,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有关情况,接受调查,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主动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逾期不交或拒不交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拾获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于立即报告并查证属实的或者立即上交的公民,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线索,凡举报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弹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钢珠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弹药。
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爆炸装置、发射药等各类爆炸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全面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外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三条 对举报的线索已核实、侦破案件的,要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捣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杀人、绑架、强奸、抢劫、伤害、制贩毒、寻衅滋事案件等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仿真枪10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制式炸药500克、黑火药或者烟火药1000克、雷管10发、导火索或导爆索20米、手榴弹或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八)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奖励经费原则上由各级公安机关统筹解决,由具体接受举报的单位负责兑现奖励,省厅视情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经费补助。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具体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线索的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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