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
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起诉书对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辩护人也极为认可,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二、张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其4岁儿子)的唯一扶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监视居住
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某甲(现年4岁,读幼儿园),婚后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感情不和,两人于2014年8月5日协议离婚,并予以离婚登记(附离婚证)。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附离婚协议),张某甲归男方(即张某某)抚养,自2012年8月5日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登记离婚后,张某甲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也没有再结婚,张某某系张某甲的唯一法定抚养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将导致其未成年孩子张某甲没人抚养,与刑法的谦抑性、刑诉法的人道主义背道而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
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起诉书对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辩护人也极为认可,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二、张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其4岁儿子)的唯一扶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监视居住
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某甲(现年4岁,读幼儿园),婚后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感情不和,两人于2014年8月5日协议离婚,并予以离婚登记(附离婚证)。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附离婚协议),张某甲归男方(即张某某)抚养,自2012年8月5日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登记离婚后,张某甲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也没有再结婚,张某某系张某甲的唯一法定抚养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将导致其未成年孩子张某甲没人抚养,与刑法的谦抑性、刑诉法的人道主义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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