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涉嫌强奸罪案辩护词

2017-11-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戴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议时参考:
    一、戴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戴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通过“**”这一特定交友软件认识,二人通过网络聊天具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在见面之后,戴某某也向肖某某表达了自己的好感,并且戴某某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肖某某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因此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件。另外,戴某某在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暴力、威胁的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小。
二、戴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戴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戴某某系自首。
    三、戴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戴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愿意尽全力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的损失,力争将对被害人肖某某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辩护人在会见戴某某时,他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改过自新,不再触犯刑事法律。这充分说明戴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本案已经带给他刻骨铭心的教训,对他的未来人生具有重大启发意义与指导价值。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戴某某既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发生的动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适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及精神,恳请法庭对戴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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