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某等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陆某某,男,布依族,专科文化,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原警务助理,住贵州省**站**酒店**房(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汉族,专科文化,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原警务助理,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室(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原警务助理,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4日23时许,袁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某酒吧喝酒期间与临桌人员发生矛盾,后在酒吧门口双方发生争吵,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警务助理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来到现场处理,在询问袁某某、施某某身份过程中,遭到酒醉状态的袁某某拒绝及语言挑衅,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将袁某某、施某某用手铐控制后,带至朝阳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8月25日1时57分何某甲将袁某某带入候问室,1时58分何某甲、陈某某将袁某某用手铐反铐在候问室里面的铁栏杆上,1时59分至2时6分何某甲、陈某某、被告人陆某某三人用透明胶布先将袁某某嘴封住,再将其头部用透明胶布缠住,约束在铁栏杆上,又用透明胶布将袁某某双脚捆住,约束在铁栏杆上。2时5分,值班民警、值班长谭某某(另案处理)带领赵某某进入候问室发现袁某某被反铐在门柱上,何某甲、陈某某正在用透明胶布封袁某某的嘴,谭某某向陈某某、何某甲等人询问情况。2时8分谭某某、赵某某离开候问室。2时11分何某甲离开候问室,剩当天候问室值班看守人员陆某某一人值班看守。2时12分袁某某将封口透明胶布挣脱,继续辱骂和威胁看守人员,2时17分陆某某打电话到值班室后赵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赶到候问室,2时21分至2时22分赵某某、朱某某再次用透明胶布封住袁某某的嘴,因袁某某一直在挣扎,再次将封口的透明胶布挣脱,2时27分至2时29分赵某某,朱某某再次用透明胶布将袁某某嘴封住。2时32分陆某某将袁某某嘴上透明胶布解开。2时45分陆某某打电话到值班室,称袁某某太吵闹,要求值班室帮忙,2时49分至2时53分何某甲、朱某某来到候问室用透明胶布封住袁某某的嘴。陆某某在看守期间,未注意观察留置人员袁某某的身体状况,至3时17分陆某某发现袁某某身体状况异常,才解开袁某某嘴上透明胶布,并于3时18分打电话向值班室汇报情况后拨打120电话,3时41分120救护人员赶到对袁某某进行抢救后,现场宣布袁某某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袁某某系因吸入分泌物及少量胃内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2016年8月28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赔偿死者家属1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朱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使用非警械透明胶带对袁某某进行不规范、非保护性的约束醒酒;被告人陆某某身为看守人员,不严格依法履行候问室看管职责,制止其他人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反而帮助何某甲对袁某某用透明胶带封口,且在看守期间,未注意观察留置人员袁某某的身体状况;因上述三人不严格遵守执法办案规范的行为,致使袁某某因吸入分泌物及少量胃内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海燕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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