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1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建平县农村经济局能源办公室**,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6月26日至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6月11日至6月26)。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建平县农村经济局能源办公室**。2004 年至2008 年其任该办公室**期间,负责建平县18 个乡镇 “一池三改”国债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此间其在县能源办公室主任段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参与制作虚假的“一池三改”国债项目资金补贴明细表,并在验收人栏中签字,协助段某某套取国债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经鉴定,2004年至2008年经李某某签字验收共套取“一池三改”国债项目资金人民币2,273,142.69元,后以上款项被违规所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平县农村经济局能源办公室“一池三改”专项账和经费账等;2.证人段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朝检技鉴[2017]1号检验报告; 5.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套取国家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2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玉晗 姜万涛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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