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竹溪**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竹溪县**溪县,住竹溪县**镇**楼**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4年,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先后担任竹溪县**溪县**、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其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程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湖北省煤监局对竹溪县**溪县的小煤窑进行清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轿顶山煤矿属于被清理范围,为避免其小煤窑被强制关停,李某某便请时任竹溪县**溪县**(分管安全生产)的程某某帮忙,后经程某某向在竹溪县**溪县检查的湖北省煤监局领导建议,李某某的煤窑得以验收合格并保留至今。此后的几年间,李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春节拜年和中秋节看望为名,共计送给程某某8万元,程均予以收受。其中:2006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07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0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3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
二、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听说时任竹溪县**溪县**的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准备到韩国读书后,便以其本人名义在竹溪县**溪县人民路信用联社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0万元。2009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为感谢程某某在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李某某到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将上述银行卡送给程某某,并告知密码是“6个6”,次日程某某将卡退回。201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李某某到程某某家中再次将银行卡送给程某某,程某某再次退回。
后被告人李某某认为送银行卡可能不安全,而且还是自己的名字,便决定送程某某现金。2010年底一天晚上,李某某以拜年为名到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将10万元现金(装在酒盒子内)送给程某某,并对程讲:“这10万元现金我取出来了,作为资助你孩子出国读书的学费。”程某某将10万元收下。
2015年3月的一天,因省委巡视组到十堰巡视,时任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程某某害怕事情败露,将10万元退给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德勇
2016年10月24日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4年,程某某(另案处理)在先后担任竹溪县**溪县**、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其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多次送给程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湖北省煤监局对竹溪县**溪县的小煤窑进行清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轿顶山煤矿属于被清理范围,为避免其小煤窑被强制关停,李某某便请时任竹溪县**溪县**(分管安全生产)的程某某帮忙,后经程某某向在竹溪县**溪县检查的湖北省煤监局领导建议,李某某的煤窑得以验收合格并保留至今。此后的几年间,李某某为感谢程某某在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春节拜年和中秋节看望为名,共计送给程某某8万元,程均予以收受。其中:2006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07年中秋节前一天晚上,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0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2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3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十堰市阳光花园程某某家中,送给程某某1万元。
二、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听说时任竹溪县**溪县**的程某某女儿考上大学准备到韩国读书后,便以其本人名义在竹溪县**溪县人民路信用联社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0万元。2009年农历腊月一天晚上,为感谢程某某在煤矿清理及经营过程中给予的关照,李某某到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将上述银行卡送给程某某,并告知密码是“6个6”,次日程某某将卡退回。2010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李某某到程某某家中再次将银行卡送给程某某,程某某再次退回。
后被告人李某某认为送银行卡可能不安全,而且还是自己的名字,便决定送程某某现金。2010年底一天晚上,李某某以拜年为名到竹溪县政府家属楼程某某家中,将10万元现金(装在酒盒子内)送给程某某,并对程讲:“这10万元现金我取出来了,作为资助你孩子出国读书的学费。”程某某将10万元收下。
2015年3月的一天,因省委巡视组到十堰巡视,时任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程某某害怕事情败露,将10万元退给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十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德勇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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