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谭某甲、谭某乙、秦某某山林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49株,所伐林木部分被李某某出售给何某某,部分被查获后运至何某某处存放。经重庆市万州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李某某砍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17.9392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马安村6组村民谭某甲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19株,计活立木蓄积9.0841立方米。
2.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马安村6组村民秦某某的林木,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22株,计活立木蓄积6.7012立方米。
3.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马安村6组村民谭某乙的林木,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8株,计活立木蓄积2.1539立方米。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甲、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陈明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17 年8 月17 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谭某甲、谭某乙、秦某某山林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49株,所伐林木部分被李某某出售给何某某,部分被查获后运至何某某处存放。经重庆市万州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李某某砍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17.9392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马安村6组村民谭某甲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19株,计活立木蓄积9.0841立方米。
2.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马安村6组村民秦某某的林木,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22株,计活立木蓄积6.7012立方米。
3.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了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马安村6组村民谭某乙的林木,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砍伐马尾松8株,计活立木蓄积2.1539立方米。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甲、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陈明
检察官助理:马燕
2017 年8 月17 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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