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河南省方城县人,现住山西省交城县**村。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现补侦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贸易往来的情况下,向一名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一份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票号N0.01876006,开票日期2013年7月29日,购货单位交城县**厂,销货单位洛阳**有限公司,货物名称铝粉,价款32478.63元,税款5521.37元),用于其所经营的交城县**厂的进项税金抵扣。当月,交城县国税局为交城县**厂抵扣税款5521.37元。2013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银给对方打款1900元。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贸易往来的情况下,仍向该名男子购买一份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部分信息:票号NO03783309,开票日期2013年8月19日,购货单位交城县**厂,销货单位尉氏县**厂,货物名称铝粉,价款81196.58元,税款13803.42元),用于其所经营的交城县**厂的进项税金抵扣。但因交城县国税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有问题,该份票仅通过认证,但未实际抵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扣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实际贸易往来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萍 李丽萍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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