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六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劫刑事案件数额巨大标准的通知(2013年)
-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理解与适用
- · 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