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理解与适用

2017-11-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有关部门就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解读】

一、问题由来 

2008年,某省在整治某某市社会治安工作中,发现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非常突出。据统计,当年某某市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以来(4月10日至7月31日),该市某某区共破获群众举报的持枪抢劫案件30起,其中持仿真玩具枪抢劫案件25起,占83.3%;缴获涉嫌抢劫案件的枪支13支,其中仿真玩具枪11支,占84. 6%。该市打击“两抢”专业队在某某区现场抓获10名抢劫犯罪嫌疑人,其中持仿真玩具枪抢劫犯罪嫌疑人7名,占70 010,缴获仿真玩具枪5支。 

该省有关部门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批复精神,仿真玩具枪不属于枪支管理法认定的枪支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行为人在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时,被害人往往在时间紧迫、精神紧张、枪支专业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不能对枪支真伪作出准确判断,往往把仿真玩具枪误认为真枪。因此,利用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在群众中造成的恐惧心理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持真枪抢劫基本相同。对此种情形,可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此种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的,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存在争议。2009年1月,有关部门就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一、主要争议问题  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在研究过程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立法者将“持枪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些携带真枪、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伤亡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严惩那些携带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威胁、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说,将持假枪抢劫理解为“持枪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枪支作威胁,而持假枪与持真枪造成的威胁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被害人受侵窨时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不可能准确判断枪支真伪,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与真枪基本相同。且此类犯罪愈演愈烈,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放纵这种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持玩具枪等假枪抢劫,对被害人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并不构成现实的威胁,与普通抢劫并无不同,没有持真枪抢劫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或危害性。至于说在被害人误认为是真枪的情况下,持假枪与持真枪的威胁效果相同,这只是表明这种威胁的程度比普通威胁要严重一些,但法律规定对持枪抢劫作为加重犯处罚情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持枪抢劫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持假枪抢劫并不具有这种性质。实践中,行为人抢劫作案时所持枪支必须经鉴定具有杀伤力,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

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主要考虑如下:

1.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在客观方面表现与持枪抢劫不同。“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一种严重情节,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同处一个量刑幅度,其本质应在于具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严重损害的可能性。持仿真玩具枪抢劫显然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客观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虽然在客观上持假枪抢劫也会同持真枪抢劫一样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压力,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易于抢劫犯罪得逞,但二者的客观危害并不相同。持真枪抢劫,在客观上有可能对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伤亡,将被害人置于现实的危险之中,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重罚。而持假枪抢劫并不具有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当被害人识破犯罪人是持假枪抢劫或者在事后得知是用假枪抢劫时,其恐惧心理会因由枪支带来的现实危险的破灭而得以很快恢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持假枪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一般都要求行为人抢劫作案时所持枪支必须经鉴定具有杀伤力,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仿真玩具枪作为一种玩具,显然不具有此种杀伤力。 

2.持仿真玩县枪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与持枪抢劫不同。如果不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忽视行为人持假枪抢劫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对持假枪抢劫以“持枪抢劫”论,不但有悖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持真枪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希望或者放任他人生命安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害后果发生,属于为达到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惜使用枪支射杀他人的主观心态。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本身选择使用对人体安全不具有杀伤力的玩具枪,就说明其并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的主观意图,而仅希望借助与真枪外形相似的玩具枪达到欺骗和恐吓被害人,以利于实现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此种主观心理状态与为达到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惜使用枪支射杀他人的主观心态,具有极大区别。不能因为客观上被害人不易判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真枪还是仿真玩具枪,对被害人造成的恐吓效果相似,就不管主观心态的巨大差异而统统认定为“持枪抢劫”。

3.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则明确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故持仿真玩具枪等假枪抢劫,不属于“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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