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居民,家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街***号***轩***幢***房。2013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高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与***粘剂(广东)有限公司合同未满期间主动提出辞职,并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职。2012年某某,其经猎头公司推荐后去到广州市**公司贸易有限公司做业务经理,后经广州市**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谷某波介绍去到广州市**粘胶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做粘胶的技术研发。被告人朱某某在研发的过程中违反其与***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使用了其在***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掌握知熟的重组竹Prefere4***1、湿帘纸Prefere705***L(或P705***L)(内部编号分别为0402-***6、0401-***4)二种产品的配方和工艺,利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严重侵犯了***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重组竹Prefere***1、重组竹EXP3G0***L、湿帘纸Prefere705***L(或P705***L)(内部编号分别为0402-***6、0402-***5、0401-***4)三个胶粘剂产品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广东省佛山市***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抽取的B1样品与在***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抽取A1、A2样品(内部编码为0401-***4)实质相同,具有一致性;由被告人朱某某书写的6903生产配方与太尔公司的(内部编号为0402-***6)生产配方实质相同,具有一致性。
经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的配方(内部编码为0402-***6)遭受的直接损失为1239020.06元人民币;配方0401-***4遭受的直接损失为5544924.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等;2、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帐、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公司注册资料、增值税发票、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谷某波、欧某清、沈某勇等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长青
2014年8月8日
本案由高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高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被告人朱某某在与***粘剂(广东)有限公司合同未满期间主动提出辞职,并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离职。2012年某某,其经猎头公司推荐后去到广州市**公司贸易有限公司做业务经理,后经广州市**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谷某波介绍去到广州市**粘胶制造有限公司**分公司做粘胶的技术研发。被告人朱某某在研发的过程中违反其与***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使用了其在***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掌握知熟的重组竹Prefere4***1、湿帘纸Prefere705***L(或P705***L)(内部编号分别为0402-***6、0401-***4)二种产品的配方和工艺,利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严重侵犯了***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重组竹Prefere***1、重组竹EXP3G0***L、湿帘纸Prefere705***L(或P705***L)(内部编号分别为0402-***6、0402-***5、0401-***4)三个胶粘剂产品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广东省佛山市***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抽取的B1样品与在***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抽取A1、A2样品(内部编码为0401-***4)实质相同,具有一致性;由被告人朱某某书写的6903生产配方与太尔公司的(内部编号为0402-***6)生产配方实质相同,具有一致性。
经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的配方(内部编码为0402-***6)遭受的直接损失为1239020.06元人民币;配方0401-***4遭受的直接损失为5544924.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等;2、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帐、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公司注册资料、增值税发票、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谷某波、欧某清、沈某勇等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长青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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