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村(户籍所在地同上),2017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郭某1在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村的自家苹果地里干农活时,二人发生争执,期间郭某某趁郭某1摔倒在地时,其上前用苹果树枝击打郭某1的头部等部位数下。见郭某1已死亡,郭某某就地挖坑将郭某1的尸体掩埋,并对亲属谎称郭某1外出散心。经法医检验,不排除郭某1生前左额部、左颞顶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等;证人郭某2、郭某3、郭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然
2017年9月1日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郭某1在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村的自家苹果地里干农活时,二人发生争执,期间郭某某趁郭某1摔倒在地时,其上前用苹果树枝击打郭某1的头部等部位数下。见郭某1已死亡,郭某某就地挖坑将郭某1的尸体掩埋,并对亲属谎称郭某1外出散心。经法医检验,不排除郭某1生前左额部、左颞顶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等;证人郭某2、郭某3、郭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然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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