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林某甲(因病已去世)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11月起,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12月23日19时许,王某甲与林某甲再次发生争吵,随后王某甲拿出铁丝和尖嘴钳,将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自家卧室的前门从内用铁丝拧紧,拿出之前用于加注摩托车时购买的燃油倒在卧室内的竹床处并点燃,在火迅速烧起来后,王某甲用力将卧室后门推开,跑出卧室,随后王某甲的女儿林某乙、儿子林某丙、丈夫林某甲相继逃离火场,后大火被村民扑灭。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2月24日在琼海市人民医院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装有油料的绿色饮料瓶等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5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日
2017年6月13日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林某甲(因病已去世)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11月起,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12月23日19时许,王某甲与林某甲再次发生争吵,随后王某甲拿出铁丝和尖嘴钳,将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自家卧室的前门从内用铁丝拧紧,拿出之前用于加注摩托车时购买的燃油倒在卧室内的竹床处并点燃,在火迅速烧起来后,王某甲用力将卧室后门推开,跑出卧室,随后王某甲的女儿林某乙、儿子林某丙、丈夫林某甲相继逃离火场,后大火被村民扑灭。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2月24日在琼海市人民医院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装有油料的绿色饮料瓶等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5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日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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