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十堰市**置业有限公司**,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醉酒之机,将其带至十堰市重庆路美乐国际酒店C区6702号房间内,强行对其猥亵,并强行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昌琼
2017年9月15日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醉酒之机,将其带至十堰市重庆路美乐国际酒店C区6702号房间内,强行对其猥亵,并强行与许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昌琼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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