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同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镇**村**号租房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以抽取头钿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荣飞
代理检察员:吴 骏
2017年10月9日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同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镇**村**号租房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以抽取头钿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荣飞
代理检察员:吴 骏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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