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0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江西省德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被告人汪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让一村开办了一家袜厂,生产、经营袜子。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刘某甲、刘某乙等十一人的劳动报酬,逃回江西老家。后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告人汪某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劳动报酬,仍拒不支付。
 
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公安机关所投案。
 
归案后,经核对,被告人汪某某支付了拖欠刘某甲、刘某乙等九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07182.73元。另因被害人胡某某、袁某某无法联系,所拖欠劳动报酬未能支付,被告人汪某某有26000元人民币暂存于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帐户,可待再行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施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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