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

2017-11-0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
  1 、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 ( 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 ) ,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 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2)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
  (3)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 : 是否明知是公款 ; 是否故意非法使用 ; 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 ; 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 ; 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 : 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 : 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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