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 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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