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3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办事处**管理所**,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5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7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所(以下简称**所)系事业单位,依法承担辖区内有关道路的建设及养护工作等。2016年4月14日,**街道办事处设立**所(以下简称**所),主要职责是负责道路规划、道路养护,人员编制仍在**所。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在**街道办事处**所、**所任**,负责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包括质量监督、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参与验收、决算、划款审签等。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建人喻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谋取利益,收受该5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下半年,重庆市涪陵区下达**街道**村通达工程计划,**街道办事处决定将通达工程交由**村负责实施并代行甲方职责,**街道**所派出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监督和管理等。喻某某得知通达工程计划后找到被告人徐某某表达希望承接工程之意,并于2014年1月的一天在重庆市涪陵区青年广场附近的一家汤锅店送给徐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后徐某某向**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打招呼,使得喻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从**村承接**街道**村通达工程(**村**-**坡段)。
2014年10月21日,喻某某与**街道**村民委员会龙居委会签订**至**煤厂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被告人徐某某时任**街道办事处**所**,利用负责以上两条道路的质量监督、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参与检测验收、划款审签等职务之便,为喻某某谋取利益,使该两条道路顺利施工并结算相应工程款。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金穗华庭小区楼下马路边收受喻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2.2014年6月26日,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街道办事处发包的**至**公路改造升级工程。2014年9月28日**公司将项目交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夏某某负责。被告人徐某某时任**街道办事处**所**,利用其在该工程中负责质量监督、进度督促、工程计量、参与验收、决算、划款审签等职务便利,为**公司谋取利益,使该工程顺利施工并结算相应工程款。
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该项目部办公室,以报销油费的方式,收受夏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2015年2月的一天,徐某某在涪陵区大塘路口水浒耗儿鱼餐馆内收受夏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7月的一天,徐某某在该项目部办公室,以报销油费的方式,收受夏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的一天,徐某某在涪陵区大塘路口水浒耗儿鱼餐馆内,收受夏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3. 2014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承接**街道办事处发包的涪陵区2014年农村公路村通畅**街道办事处**村道、**路、**路硬化工程和**街道**村道路滑坡整治工程。**公司安排公司员工金某某为以上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时任**街道办事处**所、**所**,利用其在以上工程中负责质量监督、进度督促、工程计量、参与验收、决算、划款审签等职务便利,为**公司谋取利益,使以上工程顺利施工并结算相应工程款。
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涪陵区银川酒店附近公路边收受金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2017年1月的一天,徐某某在涪陵区报社斜对面马路边收受金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4. 2015年8月13日,姚某某、夏某某、袁某某、蔡某某分别以**公司的名义承接**街道办事处发包的**村3社、**村4社、**村2、3社、**村4社脱贫摘帽整村扶贫道路建设工程。夏某某、袁某某、蔡某某三人将自己的工程交由姚某某全权负责。被告人徐某某时任**街道办事处**所**,利用其在以上工程中负责质量监督、进度督促、工程计量、参与验收、决算、划款审签等职务便利,为姚某某等人谋取利益,使以上工程顺利施工并结算相应工程款。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楼下马路边收该姚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2016年1月的一天,徐某某在涪陵区武装部附近一家牛肉馆内收受姚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000元。
5.2015年12月17日、2016年2月27日,王某某分别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街道办事处发包的**至**公路改造升级二期工程、**至**公路改造升级工程。被告人徐某某时任**街道办事处**所、**所**,利用其以上工程中负责质量监督、进度督促、工程计量、参与验收、决算、划款审签等职务便利,为王某某谋取利益,使以上工程顺利施工并结算相应工程款。
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办公室,以报销油费和餐饮费的方式,收受王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非白   
2017年7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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