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别名牛丽,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09年9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09年9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在开封市板桥小区1号楼2单元5楼的出租屋内,组织胡××、张×、韩×、王××等人进行传销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供述;证人胡××、张×、韩×、王××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伟
审 判 员 沈佳丽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畔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别名牛丽,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09年9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09年9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0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在开封市板桥小区1号楼2单元5楼的出租屋内,组织胡××、张×、韩×、王××等人进行传销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供述;证人胡××、张×、韩×、王××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伟
审 判 员 沈佳丽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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