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先后让被害人殷某某等七人电动车师傅载其到盘龙区**路***小区附近,再以有事借用被害人殷某某等七人电动车为借口,之后将被害人的电动车骑走变卖。经盘龙区价格鉴定中心认证,其骗得的电动车当日市场价格合计206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盘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其他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先后让被害人殷某某等七人电动车师傅载其到盘龙区**路***小区附近,再以有事借用被害人殷某某等七人电动车为借口,之后将被害人的电动车骑走变卖。经盘龙区价格鉴定中心认证,其骗得的电动车当日市场价格合计2063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昆明市盘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其他材料: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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