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统称部属单位),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交通建设评价,对部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委会)负责组织,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部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安全责任、法规制度、体制机制、预防控制、支撑保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评价实行千分制,按指标逐项评分。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括本数):
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发生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400分;每发生一起负有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最高扣400分。
第十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和自评情况。部安委办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部安委会审定后,由部安委办向被考核评价单位反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通报省级人民政府。部属单位考核结果通报部人事教育司。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由部安委办另行制定发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以下统称部属单位),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交通建设评价,对部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委会)负责组织,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部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安全责任、法规制度、体制机制、预防控制、支撑保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评价实行千分制,按指标逐项评分。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括本数):
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0分以上80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发生负有责任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400分;每发生一起负有责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100分,最高扣400分。
第十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和自评情况。部安委办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经部安委会审定后,由部安委办向被考核评价单位反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通报省级人民政府。部属单位考核结果通报部人事教育司。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平安交通建设评价指标》和《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由部安委办另行制定发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部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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