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 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 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
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
第六条 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九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
2.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组长一名,负责主持本次综合评价审查。
3.新增运力评价的总得分包括基本分(最高分值为110分)和附加分,其中附加分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最高分值分别为30分和40分。
专家组各专家按照新增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见附件)分别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评分。
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达到75分的企业,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未达到75分的企业,丧失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
4.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的企业,按照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运力分配;若在该年度内兼并其他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企业,可以优先获得1艘本年度建议优先发展的船型运力(计入当年行业新增运力总规模),如还需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照总得分排序确定。
5.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但没有通过本次运力评价的企业,如参加下次新增运力申请,必须重新参加评价。
6.当年行业新增运力的总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为鼓励化学品、液化气运输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总得分最高的申请企业,最多可获得不超过本年度新增运力剩余规模35%的运力。后续企业根据剩余运力额度依次分配运力,剩余运力额度不足时,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获得1艘船舶运力。
第七条 综合评价流程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确定综合评价会的时间,根据抽取专家情况按照就近、交通便利、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
2.在综合评价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选评价专家,专家抽选应尽可能应用信息化手段。
3.综合评价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具体审核评价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集体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集体讨论研究,各专家独立打分,现场宣读评价分数,专家组组长负责起草新增运力专家组评价意见,经全体专家同意后签字确认。
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综合评价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价结果和有关情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接收投诉意见。
5.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调查核实。对投诉问题查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及时纠正,按前后递补原则,重新确定本次新增运力排序企业名单,并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所有通过评价并得到主管部门新增运力批准的申请公司,如果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减少10%-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新增运力变更手续,载重吨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须重新参加新增运力评价。不论何种原因,申请公司对获准的有效运力只能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一次的,应重新申请综合评价。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抽取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综合评价专家组:
1.在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工作或所在企业与申请新增运力企业有投资隶属关系的。
2.被暂停综合评价专家资格的。
第十条 专家应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文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一条 在综合评价会议开始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透露任何参评企业信息,不得向任何专家透露其他参评专家信息,不得向参评企业透露任何参评专家信息。参评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请企业和其他参评专家的信息。综合评价会议期间,参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或与参评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透露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和企业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告。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保证专家库专家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实后可以暂停其专家资格:
1.一年之内两次被抽取,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综合评价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不参加综合评价活动的;
专家在一定时期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评价活动的,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经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专家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价活动的;
2.评价期间私下接触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
3.收受新增运力申请企业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评价情况和资料的;
5.在评价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正评分行为的;
6.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
7.曾因在综合评价或其他类似评价、评审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生产经营、船队规模、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潜在市场货源分析及新增运力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企业合法经营、信誉信用、船员职业保障等情况;
(三)安全管理体系、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确保上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无法评价的项目,视为此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开展运力综合评价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长执行的,重新公布。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进一步规范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的良性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新增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运输船舶运力(以下简称新增运力)综合评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6年第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运力的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现有运力的基础上,申请新增运力(含国内新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运输转省际运输,从境外购置或光租二手船,下同);
2.在符合国家有关国内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相应申请新增运力。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新增运力综合评价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综合评价规则
第四条 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分析,深入分析市场运力供求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研究确定当年的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引导市场运力发展。
第五条 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原则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根据航运市场的变化可增加综合评价的频次。申请新增运力的企业,应于每年的3-4月和9-10月集中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包括本办法第四章中有关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安排参加综合评价:
1.近两年内企业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
2.近三年内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力许可的。
第六条 综合评价采取综合评价专家会的方式集中进行,评价意见由综合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集体研究确定。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建立沿海省际水路运输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在每次综合评价会前,按照第九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员兼顾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技术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等相关方面专家。
2.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组长一名,负责主持本次综合评价审查。
3.新增运力评价的总得分包括基本分(最高分值为110分)和附加分,其中附加分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最高分值分别为30分和40分。
专家组各专家按照新增化学品、液化气船舶运力综合评价表(见附件)分别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评分。
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达到75分的企业,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基本分和扣分项之差未达到75分的企业,丧失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
4.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的企业,按照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优先获得运力分配;若在该年度内兼并其他沿海省际化学品、液化气运输企业,可以优先获得1艘本年度建议优先发展的船型运力(计入当年行业新增运力总规模),如还需申请新增运力的,按照总得分排序确定。
5.取得本次新增运力排序资格但没有通过本次运力评价的企业,如参加下次新增运力申请,必须重新参加评价。
6.当年行业新增运力的总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为鼓励化学品、液化气运输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总得分最高的申请企业,最多可获得不超过本年度新增运力剩余规模35%的运力。后续企业根据剩余运力额度依次分配运力,剩余运力额度不足时,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获得1艘船舶运力。
第七条 综合评价流程
1.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确定综合评价会的时间,根据抽取专家情况按照就近、交通便利、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会议地点。
2.在综合评价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选评价专家,专家抽选应尽可能应用信息化手段。
3.综合评价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具体审核评价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集体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集体讨论研究,各专家独立打分,现场宣读评价分数,专家组组长负责起草新增运力专家组评价意见,经全体专家同意后签字确认。
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综合评价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价结果和有关情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接收投诉意见。
5.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调查核实。对投诉问题查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及时纠正,按前后递补原则,重新确定本次新增运力排序企业名单,并办理新增运力审批手续。
第八条 所有通过评价并得到主管部门新增运力批准的申请公司,如果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减少10%-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新增运力变更手续,载重吨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须重新参加新增运力评价。不论何种原因,申请公司对获准的有效运力只能申请变更一次;超过一次的,应重新申请综合评价。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抽取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综合评价专家组:
1.在申请新增运力企业工作或所在企业与申请新增运力企业有投资隶属关系的。
2.被暂停综合评价专家资格的。
第十条 专家应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文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一条 在综合评价会议开始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透露任何参评企业信息,不得向任何专家透露其他参评专家信息,不得向参评企业透露任何参评专家信息。参评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请企业和其他参评专家的信息。综合评价会议期间,参评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或与参评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透露评价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专家和企业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公正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报告。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保证专家库专家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实后可以暂停其专家资格:
1.一年之内两次被抽取,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综合评价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不参加综合评价活动的;
专家在一定时期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评价活动的,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经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专家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价活动的;
2.评价期间私下接触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
3.收受新增运力申请企业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评价情况和资料的;
5.在评价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公正评分行为的;
6.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
7.曾因在综合评价或其他类似评价、评审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新增运力综合评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生产经营、船队规模、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潜在市场货源分析及新增运力资金安排等情况;
(二)企业合法经营、信誉信用、船员职业保障等情况;
(三)安全管理体系、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应确保上述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无法评价的项目,视为此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开展运力综合评价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长执行的,重新公布。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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