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案例讨论

2017-09-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00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00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14时30分至18时00分,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四例。
 
案例一: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其家人罗某被赵某等人围殴,且民警到场亦未能有效制止,王某随即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人群,致两名被害人重伤及一名处警民警重伤。一审判决中,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后,分别就案件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发表自己的观点。关于定罪方面,所内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当时的环境因素等。关于量刑方面,律师团队一致认为该案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罪责刑不相适应,承办律师在二审环节可从事件起因、社会危害等方面进行辩护。
 
案例二: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徐某伙同张某、王某销售的白酒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十余万元。徐某系该案委托人,案件现处于审判阶段。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指出该案证据收集、鉴定等程序存在瑕疵,且徐某的主观认定存在争议。所内律师认为基于此种情况,承办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及非法证据排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徐某的主观认定关乎其是否构成犯罪,承办律师应对徐某的言词证据等多加核实。除此之外,所内律师指出在该案中徐某的身份及作用认定也是重要的辩护方向,结合全案证据能否将徐某认定为从犯。
 
案例三:赵某被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四川月某公司为某工程分包人,赵某系该工程项目经理,邓某曾与赵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邓某为工程总负责人。工程开展过程中,赵某将大额工程款打入邓某账户后,邓某捐款潜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邓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及罪名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对于该案件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两个罪名—职务侵占罪与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邓某的身份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关于邓某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承办律师可从邓某签订、履行合同时的履约能力、邓某的资金用途等方面入手,进而论证邓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四:李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培训机构总经理,因业务开展的需要联系他人办理职称证,经统计李某共花费130万元左右,办理假证达数百本。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将起诉意见书中的认定事实介绍给律师团队,认为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的主观犯意不足,可从此方面为突破口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对象是由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的而伪造、买卖,本案认定当事人李某在办理过程中明知的证据不足,承办律师可就该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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