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务工。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文兵,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马文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区鹿城路261号“708090官邸”酒吧内,趁被害人林某不注意,窃取林某放在旁边“卡5”桌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745元)。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案发时均为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案发后,公安人员于2015年12月1日在本区车站大道444号舒园主题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涉案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涉案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赵某具有悔罪表现等,可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文兵,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萌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马文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区鹿城路261号“708090官邸”酒吧内,趁被害人林某不注意,窃取林某放在旁边“卡5”桌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745元)。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案发时均为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案发后,公安人员于2015年12月1日在本区车站大道444号舒园主题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涉案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涉案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赵某具有悔罪表现等,可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震动全国的聂树斌案,再审,依法判决无罪
- · 占某、叶某等故意伤害罪一案,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 · 舒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鉴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 · 吴某挪用公款罪一案,鉴其犯罪情节轻微,及时归还公款,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 · 李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鉴其已向银行退还本金和利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