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文盲,住福建省罗源县。
1995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1995年1月15日起至2005年10月14日止,2003年1月6日假释。
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林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洪洋乡秋岭村村民杜某1等八人购买了秋岭村200亩深坑山场。
2014年1月又向秋岭村村委会购买了“深坑-西后-王认树”山场的杉木。
2015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人在上述其所购买的深坑、西后山场砍伐杉木。
2017年4月25日,经福建省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64.826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已将上述被伐杉木出售后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000元,退交本院。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自动到罗源县公安局起步森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1、杜某2、杜某3、林某、杜某4、杜某5、杜某6、杜某7、杜某8、杜某9、杜某10、陈某1、陈某2、杜某11、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建省华信司法鉴定所闽华[2017]林鉴字第061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林木,折立木蓄积量64.82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
二、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995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1995年1月15日起至2005年10月14日止,2003年1月6日假释。
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林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振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洪洋乡秋岭村村民杜某1等八人购买了秋岭村200亩深坑山场。
2014年1月又向秋岭村村委会购买了“深坑-西后-王认树”山场的杉木。
2015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雇人在上述其所购买的深坑、西后山场砍伐杉木。
2017年4月25日,经福建省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64.826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已将上述被伐杉木出售后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5000元,退交本院。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自动到罗源县公安局起步森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1、杜某2、杜某3、林某、杜某4、杜某5、杜某6、杜某7、杜某8、杜某9、杜某10、陈某1、陈某2、杜某11、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建省华信司法鉴定所闽华[2017]林鉴字第061号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林木,折立木蓄积量64.82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
二、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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