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郭某,女,50岁,重庆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郭某等人因工地施工造成居住房屋受损到工地交涉发生冲突,发生阻碍施工情况,项目负责人出面协商赔偿。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敲诈勒索。
二、律师辩护:
郭某及其亲属对此不服,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专程前来咨询。郭某及亲属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专业度,律师团队化办案表示认可,经过再三对比,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
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流沟通,向办案机关阐述郭某郭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发生阻碍施工的行为,是居民情绪压抑集中爆发后个突发状况,没有蓄意商量和组织,不应当构成敲诈勒索。
三、案件结果:
在律师尽量争取下,办案机关对郭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女,50岁,重庆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郭某等人因工地施工造成居住房屋受损到工地交涉发生冲突,发生阻碍施工情况,项目负责人出面协商赔偿。公安机关认为涉嫌敲诈勒索。
二、律师辩护:
郭某及其亲属对此不服,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专程前来咨询。郭某及亲属对智豪刑事团队的专业度,律师团队化办案表示认可,经过再三对比,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
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流沟通,向办案机关阐述郭某郭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发生阻碍施工的行为,是居民情绪压抑集中爆发后个突发状况,没有蓄意商量和组织,不应当构成敲诈勒索。
三、案件结果:
在律师尽量争取下,办案机关对郭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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