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1972年7月出生,四川邻水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于2015年5月27日接受委托后,28日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5月29日,智豪律师前往邻水县公安局向侦查机关了解李某涉案情况,并且向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当面沟通了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李某是组织参加了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并且该活动之前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申请,公安机关告知不需要经批准报备。第二,即使认定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属于集会,公安机关自始至终都没有命令解散,李某等人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节。第三,李某主观上是抵制进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并且多次拒绝本案其他同案犯的邀约。李某没有直接或借鉴参与游行示威活动。
公安机关表示将会认真审查重视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并且将于近期研究是否决定对李某取保。
三、案件结果
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某,男,1972年7月出生,四川邻水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智豪律师于2015年5月27日接受委托后,28日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5月29日,智豪律师前往邻水县公安局向侦查机关了解李某涉案情况,并且向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当面沟通了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李某是组织参加了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并且该活动之前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申请,公安机关告知不需要经批准报备。第二,即使认定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属于集会,公安机关自始至终都没有命令解散,李某等人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节。第三,李某主观上是抵制进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并且多次拒绝本案其他同案犯的邀约。李某没有直接或借鉴参与游行示威活动。
公安机关表示将会认真审查重视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并且将于近期研究是否决定对李某取保。
三、案件结果
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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